中电万维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酒泉分公司2025年度29号公开询比采购项目询比公告
本询比项目为中电万维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酒泉分公司2025年度29号公开询比采购项目(项目编号:TXZB-GSDX2025-084),采购人为中电万维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酒泉分公司,采购代理机构为甘肃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招标咨询分公司。项目资金已落实,具备采购条件,现进行公开询比,特邀请有意向的且具有提供标的物能力的潜在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参加询比响应。
1. 项目概况与采购内容
项目概况:酒泉市融媒体中心中央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是酒泉市推进媒体深度融合、提升公共文化服务能力的重要工程。构建了智能化、高效化的融媒体平台,优化新闻生产流程,强化网络安全保障,并升级广播、报纸等传统媒体系统,以适应数字化时代的发展需求。2022年12月,酒泉市融媒体中心正式挂牌成立,整合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资源,上线云上酒泉客户端,实现一次采集、多元生成、全媒体传播的策采编发流程。2024年,重点建设智媒融合平台、完善网络安全三级等保、升级报纸编排系统、改造广播系统,并建立播控安全监管指挥调度中心。
本次补充设备采购旨在优化系统性能,提升安全性和运行效率,可能涉及高性能服务器、网络安全设备及广播系统升级组件等,确保融媒体中心的技术架构更加完善,满足公共文化服务的高质量发展需求。
本项目主要采购:数字直播调音台、直播桌、贮存装置、紧急启停按钮、气体释放警报器、气体灭火系统控制装置、点型光电感烟火灾探测器、点型光电感温火灾探测器、声光报警器、手动报警按钮、输入输出模块、电子交流稳压器、应急灯、安全出口指示灯、消防疏散指示灯等。
1.1 采购内容及标包划分情况:
1.2.1 采购内容
序号 | 产品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 | 服务地点 | 交付期 | 质保期 |
1 | 中电万维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酒泉分公司2025年度29号公开询比采购项目 | 详见询比文件 | 45 | 甘肃酒泉指定地点 |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月。 | 自验收合格次日起3年。 |
1.2.2 项目规模:257000.00元人民币(含税,税率13%)。
1.2.3 标包划分情况:本项目不划分标包。
本项目将按照最新的《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执行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结果,请重点关注处理结果适用的供应商主体、被处理产品、处理范围、禁限期、处理措施等关键内容,请务必登录中国电信阳光采购网(https://caigou.chinatelecom.com.cn)查阅《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
1.2 本项目设置最高响应限价,最高响应限价为227433.63元人民币(不含税),供应商响应报价高于最高响应限价的,其响应将被否决。
2. 供应商资格要求
2.1 供应商基本资格要求:
2.1.1供应商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的法人或依法登记注册的其他组织,合法运作并独立于询比人和询比代理机构。提供有效的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主体资格证件(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
2.1.2 响应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响应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标包响应或者未划分标包的同一询比项目响应。
2.1.3 供应商能够为本项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须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a.提供一般纳税人证明材料(证明材料不限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或网站截图);
b.提供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承诺函。
2.1.4 本项目接受代理商响应。本项目供应商为制造商的,须提供主要产品(数字直播调音台)生产资格证明材料和售后服务承诺;供应商为代理商的,须提供所响应主要产品(数字直播调音台)的生产厂家针对本项目的授权函和售后服务承诺。
注:授权函必须为生产厂家针对本项目出具的唯一授权函,同一品牌、规格型号的产品仅能授权一个代理商参加,若同时有多个代理商参加,或代理商和生产厂家同时参加,其响应均将被否决。与供应商有响应产品代工制造关系的制造商不得参加同一标包响应或者未划分标包的同一招标项目响应
2.1.5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响应。(以非联合体申明为准)
2.1.6 本项目成交后不允许分包转包。(以提供的承诺书为准)
2.1.7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2.2 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2.2.1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 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 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响应资格的;
(3) 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4) 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5) 在最近三年内(自2022年07月28日起)被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骗取中标/成交、严重违约、重大工程质量或者安全问题的;
(6) 在最近五年内(自2020年07月28日起)被判处单位行贿罪,且行贿行为与采购活动相关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7) 在最近五年内(自2020年07月28日起)被判处合同诈骗罪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8) 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执行完毕或不再执行的除外;
(9) 为本询比项目提供过设计、编制技术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服务;
(10) 为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或者与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11) 为本询比项目的代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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